法定代表人林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开明。
委托代理人郑柯。
被申请执行人蒲元科,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蒲元科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被执行人蒲元科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98,000.00元、执行费1,370.0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蒲元科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蒲元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蒲元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行确执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蒲元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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