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绣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徐酒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得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得平,重庆市铜梁县人。
被执行人陈淑芬,重庆市潼南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仁怀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徐酒经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徐得平、陈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19.00元,申请执行费22,514.00元,共计2,033,9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仁怀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4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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