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明俊,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赵汝珍,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兰家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明俊、赵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兰家刚以17元/斤的价格在被执行人赵汝珍的手中拉走部分白酒用以折抵大部分案款,申请人也认可拉酒抵债的事实,申请人也不同意承担超过其应该申请标的部分的执行费。随即,申请执行人兰家刚基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有误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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