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宗华。
被执行人刘香,系杨宗华之妻。
陈敬先诉王宗勇杨宗华、刘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7月16日,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告杨宗华、刘香自愿偿还原告陈敬先借款55000元,2014年10月16日前二被告履行20000元,2015年1月30日前二被告履行35000元,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88元。2015年3月13日,陈敬先向本院申请执行杨宗华、刘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宗华、刘香履行案款41322元,尚欠案款15000元。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陈敬先以与被执行人杨宗华、刘香约定在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15000元案款,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大刚与被执行人王宗勇在执行过程中对未履行案款15000元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对其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4)仁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杨宗华、刘香未在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案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陈敬先可持本裁定书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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