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龚黔芸,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陈国珍申请执行龚黔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国珍以与被执行人龚黔芸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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