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川、赵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30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仁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晓川,1981年10月23 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义平,系陈晓川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仁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晓川、赵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000.17元、从2011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付之日止的利息(其利息计算为2011年2月21日至2015年3月22日止按你年利率6.48%计息,2015年3月23日至借款本金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2%计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11元、执行费1160元的义务。2015年4月28日,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基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情况,于2015年8月17日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仁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陈晓川、赵义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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