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元强,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冯正平申请执行张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元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正平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元强与申请执行人冯正平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冯正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正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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