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周崇飞,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依据(2014)仁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周崇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崇飞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周崇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敖正付申请执行周崇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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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 温 良
审判员 陈 兴
审判员 杨 开 江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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