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永松,贵州省仁怀市人 ,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陈敬厚申请执行胡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永松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敬厚借款53200 元,并承担受理费1619元、执行费722元。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永松送达执行通知书,且向本院作出书面保证后,现被执行人胡永松去向不明,除有农村的住房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敬厚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胡永松或发现被执行人胡永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敬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才胡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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