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陈先娥,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仁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先娥离婚纠纷一案,被申请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5月止抚养费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8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申请执行人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其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仁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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