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母先同,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4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詹丹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母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母先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詹丹丹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合计20352元。被执行人母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詹丹丹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母先同目前下落不明以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母先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 0 一 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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