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灯群与穆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9
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穆某(穆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教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龚某某申请执行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以与被执行人穆某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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