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陈胜才,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申请执行人朱本芹,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朱贵权与被执行人陈胜才、朱本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申请执行人合法处分其执行权利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加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