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阮德科,贵州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陈霜霞。
申请执行人肖忠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据(2014)仁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忠坤与阮德科、陈霜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69932.00元,诉讼费774.00元、承担执行费96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44000.00元,尚欠26706.0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提出每月还款10000.00元直至还请本案案款为止,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达成和解履行协议。随即,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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