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存吉与郑代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9
申请执行人舒存吉。

被执行人郑代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舒存吉与郑代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舒存吉基于与被执行人郑代权已经达成和解,且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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