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代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舒存吉与郑代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舒存吉基于与被执行人郑代权已经达成和解,且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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