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荣亮,1988年12月15 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字民初第87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执民执第774号委托执行函,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于谋广申请执行付荣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付荣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荣亮给付申请执行人于谋广因交通事故损失183678元人民币、承担执行费2655元,该通知留置送达至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多年,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在银行无存款和无车辆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执行(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余谋广发现被执行人付荣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加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