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启忠,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启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启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震案款368266元,案件受理费3562元,执行费5477元,合计374105元。被执行人何朝虎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启忠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李启忠目前下落不明以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启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 0 一 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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