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艳与陈洪先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9
申请执行人王洪艳,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陈洪先,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王洪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洪先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洪先应支付申请人王洪艳赔偿款3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25元。被执行人陈洪先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洪艳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洪先在主动履行21945元案款后外出务工无法查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洪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洪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洪先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陈洪先尚欠案款13055元及相应利息。因申请人王洪艳在外务工,执行人员于2015年8月28日电话告知申请人王红艳,将依法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洪先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王洪艳表示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杨寰宇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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