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程诚,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铁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上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4)仁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张敦荣申请执行四川中铁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中铁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敦荣租赁费7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700元、执行费1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得知被执行人四川中铁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省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本院作出(2014)仁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川中铁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0,076.26元,案件即将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四川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以此向本院申请执行,书面申请本院及时查封、冻结四川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项。经查,2015年7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民商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驳回四川中铁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另查,被执行人四川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执行(2014)仁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张敦荣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建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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