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洲与李倡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9
申请执行人宋长洲,安徽省安庆市人。

被执行人李倡芹,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宋长洲与李倡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倡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宋长洲案款104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8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长洲以被执行人李倡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李倡芹有履行能力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长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帆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