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程从勇、张国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9
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市行政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长利、钟建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程从勇。

被执行人张国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程从勇、张国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被执行人程从勇、张国霞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从勇、张国霞已交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尚欠7500元。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于被执行人程从勇、张国霞现暂无履行能力,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程从勇、张国霞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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