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夏长利、钟建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吕玉登,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张天群,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吕玉登、张天群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被执行人吕玉登、张天群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9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玉登、张天群已交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尚欠19800元。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于被执行人吕玉登、张天群现暂无履行能力,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吕玉登、张天群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行确执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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