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远香。
被执行人仁怀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
负责人母进熊,该工程指挥部常委副指挥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运乾、刘远香与仁怀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仁民再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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