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自学,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李永杰,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姜锡冲与李自学、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自学、李永杰应给付申请人借款306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表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 九 月 一 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