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勇,贵州省仁怀市人。
2015年4月2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罗阳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税青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