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龙,贵州省仁怀市人。
2015年5月2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吕金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因经济困难、目前暂无履行能力、并与被执行人陈龙另行约定了还款日期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税青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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