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母进雄,局长。
被执行人商德兴,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仁行确执字第102号行政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规划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应自行履行约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将自行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仁行确执字第10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杨寰宇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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