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施光敏,贵州省仁怀市人,系兰家成之妻。
被执行人胡朝俊,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李倡芹,贵州省仁怀市人,系胡朝俊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兰家成、施光敏与胡朝俊、李倡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朝俊、李倡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兰家成、施光敏借款230000元。因执行人胡朝俊、李倡芹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家成、施光敏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朝俊、李倡芹已偿还案款20000元,现尚欠案款210000元、执行费3350元。2015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兰家成、施光敏以被执行人胡朝俊、李倡芹目前没有恰当的被执行财产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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