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龙分,务农,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侯申虎申请执行朱龙分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龙分应给付四个孩子侯明强、侯明政、侯明贤、侯明霞自2013年5月31日至2015年5月31日每人每月200元抚养费,共计应支付抚养费192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8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朱龙分已支付抚养费1000元,未支付抚养费18200元。目前被执行人朱龙分无实际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申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朱龙分具备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执行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侯申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龙分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侯申虎发现被执行人朱龙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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