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金玉平,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陈永红(曾用名“陈三勇”、“陈飞”),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733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永红抢夺罪一案,被执行人陈永红应退赔赃物折价4282元及缴纳罚金1000元共计52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永红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其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移送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永红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73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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