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应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何朝发申请执行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与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整合,目前尚未完成整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理解被执行人的困境,愿意再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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