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地方税务局与四川省合江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非诉执行税务行政管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8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魏怀冬,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成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仁怀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四川省合江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非诉执行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及其履行能力等情况还需进一步查实,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07)仁行确执字第9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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