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定坤,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杨秀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定坤应在本判决书明确的时间内履行案款419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26元、执、利息1526元、执行费598元,共计47114元。被执行人何定坤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秀珍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定坤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秀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何定坤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何定坤尚欠案款47114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不能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杨秀珍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何定坤出现或者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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