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利明,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喻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利明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喻堃货款2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10元。因被执行人胡利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喻堃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喻堃与被执行人胡利明已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利明支付申请执行人喻堃案款及迟延履行金共计330000元,被执行人胡利明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喻堃案款30000元,尚欠案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0元、执行费3842元。现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喻堃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仁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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