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仁怀长岗镇鼎兴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8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镇国酒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水市人民北路口。

法定代表人余朝茂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仁怀长岗镇鼎兴煤矿。住所地:仁怀市长岗镇花滩村。

负责人周华刚,该煤矿投资人。

本院在执行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仁怀长岗镇鼎兴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整合,现其整合手续尚未完成,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13)仁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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