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多恒,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杨珍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多恒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陈多恒向本院提交了(2015)仁民初字第02866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拟证明已经将杨珍庆申请执行的案款以还按揭款的方式支付。(2015)仁民初字第02866号民事案件经本院审判一庭组织双方协调,并达成和解协议。随即,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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