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世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仁怀市五马镇白石沟煤矿。
负责人邓伟,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执行贵阳诚聚电子有限公司仁怀分公司申请执行仁怀市五马镇白石沟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与贵州加益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煤矿整合,目前暂无履行能力,须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时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