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元鑫,贵州省黔西县人。
被执行人罗云(绰号小黑),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受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分公司申请执行李元鑫、罗云附带民事一案。被执行人李元鑫、罗云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分公司经济损失2322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48元,共计2346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分公司以被执行人李元鑫、罗云目前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分公司以被执行人李元鑫、罗云目前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申请执行人合法处分其执行权利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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