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潘权与曾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8
申请执行人吴潘权,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申请执行人曾庆刚,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潘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600元,执行费824元,共计624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申请执行人已外出务工,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仁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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