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曾庆刚,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潘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600元,执行费824元,共计624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申请执行人已外出务工,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仁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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