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维林,务农,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维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13,000元,执行费95元,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伍成烨
审判员 杨寰宇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骆运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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