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华,重庆市江津区人。
被执行人李倡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苏家明、苏华申请执行李倡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由此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温良
审 判 员 葛明鑫
代理审判员 杨寰宇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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