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蔡再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武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龚伟,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龚伟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龚伟未按期履行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小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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