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庆,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潘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潘权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50元。被执行人李庆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潘权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庆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潘权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庆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李庆尚欠案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650元、执行费60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潘权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庆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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