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明宗海,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明方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明宗海赡养费纠纷一案,被申请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赡养费2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其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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