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富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
被执行人简王棋,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仁行确执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和(2009)仁执字第252号执行裁定书,受理仁怀市水务局申请恢复执行简王棋水利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依照行政裁定书的确定,被执行人简王棋应“自行履行拆除位于仁怀市坛厂镇樟柏水库大坝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房屋一栋”。执行中,申请人仁怀市水务局因仁怀市坛厂镇人民政府建议本案暂缓执行,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本案,待需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执恢字第00391号仁怀市水务局申请恢复执行简王棋水利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