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照伦,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申请执行人朱洪游,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祁小青、石照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洪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8353.3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洪游正在服刑,其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加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