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应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何朝宽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朝宽以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目前无有价值的执行财产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表明待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金正阳煤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朝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