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7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开奇、王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罗吉华,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吉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0元。被执行人罗吉华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吉华已偿还借款本金4100元,现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罗吉华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吉华现尚欠借款本金30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0元及执行费42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2014)仁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罗吉华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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