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华、秦先贵、何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7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华,1987年1 月2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秦先贵,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何超,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华、秦先贵、何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秦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1700元及该款从2012年9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按月利率6.9‰利息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被执行人秦先贵对被执行人秦华贷款360850元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何超对被执行人秦华贷款120850元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2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秦华、秦先贵、何超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秦华已履行案款100000元及执行费7174元,对未执结案款被执行人秦华向本院作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款保证书。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华、秦先贵、何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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