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林富豪,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宗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仁劳人仲字(2014)第073号裁决书,受理龙启才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龙启才案款3392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09元。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龙启才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千喜年酒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龙启才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33925元及相应利息。申请人龙启才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仁劳人仲字(2014)第07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杨寰宇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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